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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律师协会简介

时间:2024/8/15 0:00:00 来源:湛江律协


 湛江市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由在湛江市执业的律师及律师执业机构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湛江市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服务和管理。

 湛江市律师协会始建于1990年。1992年7月7日,第一次湛江律师代表大会召开,宣告湛江市律师协会正式成立。2024年8月10-11日,湛江市第八次律师代表大会在湛江白天鹅酒店召开,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八届理事会和监事会。 

 一、协会宗旨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对律师队伍的政治引领,教育引导广大律师自觉遵守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等从业基本要求,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职责使命,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二、主要职责

 律师协会会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

(二)加强律师行业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三)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律师业务研讨、培训和继续教育,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开展对外交流,提高律师整体执业水准和社会形象;

(五)制定及完善律师执业规范、准则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推进律师行业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工作;培养青年律师和高端律师人才,提高法律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六)组织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七)对申请成为本会会员及已成为本会会员的执业律师进行品行考核;

(八)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九)负责处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调处会员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 制定会员奖励办法并实施和监督;

(十一)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二)协调本会或者会员与相关国家机关的关系,就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三)组织会员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社会公益活动、福利事业,举办文体活动;

(十四)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组织实施律师执业保险工作;

(十五)鼓励、支持会员积极参政议政;

(十六)收取、使用、管理会费;

(十七)承接行政机关授权或者委托的工作职能并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办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湛江市司法局和其他单位依法委托的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组织结构

律师代表大会即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湛江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宜,行使律师代表大会职责。本会设立12个工作委员会,14个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要是负责执行各项决议,并根据职责要求开展本会工作。工作委员会包括:党建与律所建设、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会员违规行为调查、会员违规行为惩戒、青年律师、女律师、公职与公司律师、文体宣传与发展教育、乡村振兴与村(社区)法律顾问法律、公益与公共法律服务、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等12个,作为履行本会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会员进行学习和交流,指导律师开展业务活动。专业委员会包括:刑事法律、职务与经济犯罪辩护、民事法律、商事法律、行政法律与地方立法咨询、医疗卫生与保险法律、法律顾问、涉外法律服务、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建筑工程和房地产与物业管理法律、互联网与知识产权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仲裁与申诉再审法律、破产清算与不良资产处置法律等14个。

 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律师协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处理本会日常事务,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

 湛江市律师协会设监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是本会的常设监督机构。

 湛江市律师协会常设秘书处为本会的执行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若干工作部门组成,负责具体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四、协会领导

(一)第八届湛江市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名单

  会长:许德鸿

副会长:林  亮、林  霖、黄悦峰、张  博、游伟文、吴国志

(二)第八届湛江市律师协会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名单

监事长:吕铭东

副监事长:赖春龙、何  

监事:杨龙、冯飞雪、林宇政、莫卓慧、陈海萍、李子丹

(三)第八届湛江市律师协会秘书长名单

秘书长: 段静雅


湛江市律师协会章程

 

2015年912日第六次湛江市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2019年121日第七次湛江律师代表大会修订;

2024年8月11日第八次湛江市律师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四章 会员

第五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六章 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第七章 监事会

第八章 秘书处

第九章 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十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十一章 经费

第十二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湛江市律师协会,简称湛江市律协(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ZHANJIANG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ZJLA,是依法设立的由在湛江市执业的律师及律师执业机构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湛江市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服务和管理。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在所属县(市)设立联络组、站。

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对律师队伍的政治引领,教育引导广大律师自觉遵守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等从业基本要求,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职责使命,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坚决维护律师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执业素质,引导会员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湛江市司法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湛江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湛江市司法局监督管理和指导。本会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的指导服务。

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湛江市律师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律师行业党委”)的领导,组织开展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七条 本会在市律师行业党委领导下,开展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支持开展统一战线工作,提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质量。

第八条 加强政治学习,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学习培训的必修课,引导会员学深悟透做实。

第九条 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团体会员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没有党员的团体会员,应当支持配合上级组织选派的党建指导员开展党建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十条 设立党组织的律师事务所,应由符合条件的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负责人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由合伙人、主要管理人员中的党员担任。

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党建工作提供必要保障,支持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支持党组织在律师选聘、评优推荐、表彰奖励、合伙人晋升、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等工作中发挥政治把关作用。

第十一条 本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业务活动、开展涉外活动、重要规范性文件及评优表彰等其他重大事项应报市律师行业党委审议。

第十二条 本会每年从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开展党建各项活动,设立相应工作机构,为开展党建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场地和经费保障。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三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

(二)加强律师行业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三)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律师业务研讨、培训和继续教育,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开展对外交流,提高律师整体执业水准和社会形象;

(五)制定及完善律师执业规范、准则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推进律师行业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工作;培养青年律师和高端律师人才,提高法律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六)组织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七)对申请成为本会会员及已成为本会会员的执业律师进行品行考核;

(八)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九)负责处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调处会员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 制定会员奖励办法并实施和监督;

(十一)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二)协调本会或者会员与相关国家机关的关系,就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三)组织会员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社会公益活动、福利事业,举办文体活动;

(十四)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组织实施律师执业保险工作;

(十五)鼓励、支持会员积极参政议政;

(十六)收取、使用、管理会费;

(十七)承接行政机关授权或者委托的工作职能并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办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湛江市司法局和其他单位依法委托的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向湛江市司法局申请且在广东省司法厅取得律师执业证或其他相关工作证件的律师(含执业律师、法援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依法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向湛江市司法局申请在湛江市辖区内执业,经广东省司法厅核准的律师执业机构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团体会员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本会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同时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的会员。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但会员在被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该项权利;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本会提供的福利和救助的权利;

(六)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七)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反映意见,并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个人正式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及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六)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七)依本会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八)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和培训计划;

(九)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接受本会指导、帮助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二)传达、学习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及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六)依本会规定按时交纳和代收会费;

(七)维护个人会员执业的合法权益;

(八)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九)制定、修改内部规章制度;

(十)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实习指导和实习管理;

(十一)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十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会员应当遵守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规定,并应当以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师职业的基本精神履行职责,使之符合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二十条  律师执业证或者其他相关工作证件已注销的,其个人会员资格自动终止;被广东省司法厅吊销的和受广东省律师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其个人会员资格终止。

会员在担任本会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和其他职务期间,会员资格终止的,其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自动终止,其担任的本会其他职务自动解除。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已注销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终止;被广东省司法厅吊销执业证书的和受广东省律师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其团体会员资格终止。

 

第五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即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个人会员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操守,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本会理事会确定。特邀代表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必要时,经本会理事会决定,可以组织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三条 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之前应当举行预备会议,决定本次大会的主席团,通过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主席团是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临时权力机构。主席团的职责是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审议的事项,提出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候选人。

主席团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的人选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是上届未当选理事、常务理事。

大会主席团成员从下列人员中产生:

(一)司法行政部门代表;

(二)本会会长、副会长;

(三)本会监事长、副监事长;

(四)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律师代表。

第二十四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工作规划和会费预决算报告;

(四)审议本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七)审议理事会、监事会提出的相关事项;

(八)审议法律法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以及本章程规定的由律师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本会的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律师代表行使表决权,每一名律师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律师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须经出席律师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人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单独或联名向本会提出议案意见或建议。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作为议案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进行讨论,其办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提出议案的代表。对其他意见和建议,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反馈情况。

 

第六章 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与会长办公会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本会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的组成人员从专职执业五年以上并且在湛江市执业满三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的业务水平、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任期与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每次换届理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三十条 理事会职权: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二)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

(三)罢免、增补理事、常务理事,批准理事、常务理事辞职;

(四)选举、罢免本会副会长、会长,批准副会长、会长辞职;

(五)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宜,行使律师代表大会职权;

(六)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等;

(七)审议理事会的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八)听取会长、副会长年度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

(九)审议、批准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报告;

(十)对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进行评议;

(十一)其他应当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二次会议。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出席方可召开。理事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须经出席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人数通过。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可以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在任期内连续二次或者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经监事会确认后,其理事身份自动丧失,并不得被推荐为下一届代表大会代表。因执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公务不能与会的除外。

理事出现缺位时,不再补选。

第三十三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组成。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还履行以下职权:

(一)审议本会预算外一般性支出;

(二)决定设置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审定相关工作规则;

(三)变更或者撤销会长办公会不当决定;

(四)决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人选;

(五)制定和修改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考核办法;

(六)向理事会提请决策的建议;

(七)推选省律师代表大会的本市代表和理事候选人;

(八)答复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

(九)讨论提出本会的年度会费预算方案、会费决算报告;

(十)讨论决定律师代表提案办理意见;

(十一)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表彰、聘请荣誉(名誉)事项,或者授权相关机构决定表彰;

(十二)其他应由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六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事宜,部署本会的工作。常务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出席方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人数通过。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任期和理事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每次换届常务理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连续三次或者累计五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经监事会确认后,其常务理事身份自动丧失,并不得被推荐为下一届代表大会代表。因执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公务不能与会的除外。

缺位的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补选。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六名。

会长由执业十年以上并且在湛江市执业满五年以上,没有不良记录的、具有较好政治素养和社会责任感、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业务素质优良、业绩显著、公道正派和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律师担任。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相同,会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副会长由专职执业六年以上并且在湛江市执业满五年以上,没有不良记录的、具有较好政治素养和社会责任感、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业务素质优良、业绩显著、公道正派和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律师担任。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九条 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会长或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对外开展职务活动;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会议;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五)代表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六)行使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一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会长未指定副会长或被指定的副会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办公会议推选一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

会长缺位达六个月时,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授权理事会从副会长中选出新的会长。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办公会提议、理事会同意,报湛江市司法局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备案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副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会长或法定代表人。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必要时,可以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副会长缺位达六个月时,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授权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出新的副会长。

第四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每年应当向理事会作述职报告,接受理事的考评。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长办公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提议,可以举行会长办公会议临时会议。

第四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

(一)督促和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和决议;

(二)决定本会日常工作事项;

(三)决定本会临时性、突发性事项,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四)向常务理事会提请决策的建议;

(五)决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

(六)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一位副会长代为履行会长职权。

第四十四条 本会召开的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邀请湛江市司法局派员参加。

第四十五条 本会理事、监事,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以身作则,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本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及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

理事、监事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或者享有的职权谋求个人利益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

理事、监事应当诚恳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督促和监督。

 

 

第七章  监事会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监督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两名,监事若干名。

监事应当从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爱律师事业和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专职执业五年以上并且在湛江市执业满三年以上,没有不良记录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监事长应当从享有较高声望、业务素质优良、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热心公益事业,执业十年以上,且在湛江市执业五年以上,没有不良记录的律师担任,由监事会从监事中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副监事长应当从享有较高声望、业务素质优良、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热心公益事业,执业六年以上,且在湛江市执业五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律师担任,由监事会从监事中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开展工作。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担任监事。监事不得担任各工作、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委员会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并提出监督意见;

(二)监督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以及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情况,对不符合本会规定的任职条件或者不能履行职责的,有权按程序提出罢免或者免职的建议;

(三)指派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会议,以及监事会认为需要监督的本会其他机构的会议,并可在会上发表监督意见;

(四)对会费或者其他费用收入与支出及财务预算和决算的合法、合规、合理性进行监督,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会进行年度审计或者专项审计;

(五)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提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六)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听取监事长、副监事长年度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议;

(七)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的动议,批准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辞职;

(八)监督有重大影响的本会专项事务,以及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不能代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任何决定。确有必要,监事会可以提请律师代表大会或临时律师代表大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事项进行重新表决。

第五十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监事会对外开展职务活动;

(二)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委派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四)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签署监事会重要文件;

(六)代表监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七)行使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章程规定或者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监督工作。必要时,可受监事长委托,召集、主持监事会工作会议。

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位副监事长代行监事长职权,或由监事会指定一位副监事长代行监事长职权。

监事长缺位达六个月时,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授权监事会从副监事长中选出新的监事长。

副监事长缺位达六个月时,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授权监事会从监事中选出新的副监事长。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对监督事项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可现场监督也可书面监督。监事会提出的监督评价意见,可作为被监督对象年度考评参考依据。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须经出席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

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十三条 监事在任期内连续二次或者累计三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者不履行监事职责的,经确认后其身份自动丧失。因执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公务不能与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工作规则由律师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第五十五条 监督对象在接到监事会建议时,应当及时向监事会通报对建议的采纳情况。

 

 

 

 

 

 

第八章 秘书处

第五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并报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并报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名单应当报广东省律师协会和湛江市司法局备案。

秘书长领导组织秘书处开展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律师代表大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监事会会议。

第五十八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

(三)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

(四)拟定秘书处机构设置方案;

(五)制定、实施秘书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六)提名副秘书长、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任免;

(七)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

(八)拟定年度会费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九)商请湛江市司法局派员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有关业务工作会议;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九章 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五十九条 本会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和若干专业委员会,具体设置工作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在任期届满后、新一届委员会人选产生之前,上一届委员会继续履行委员会相关职责。

第六十条  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可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主任和副主任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委员人选由会长办公会决定。主任、副主任辞职或者被免职的,由会长办公会推举新任人选并报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委员人选由会长办公会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从委员中产生,由主任提名,征求本会秘书处意见后报分管副会长决定。

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第六十一条 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品行良好、声望较高、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会员担任。具体的选任办法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六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每年应当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六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并可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在民主与法治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推进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成绩突出的;

(四)成功办理在全市或者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五)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对律师事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七)其他应予表彰奖励的情形。

各类表彰决定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会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视情形可以单独或者合并给予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等处分。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律师协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或者团体会员设立党的组织的,律师协会应当建议其所属党组织依纪依规处理。

第六十五条 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应当当记入档案,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或披露。

第六十六条 会员之间、会员与当事人之间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申请本会进行调解。

第六十七条 对会员奖励、处分和纠纷调解的具体办法,由本会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十一章 经费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包括:

(一)会费(包括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下同);

(二)财政拨款;

(三)社会捐赠;

(四)会员赞助;

(五)政府资助;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九条 本会会员应当按以下标准交纳本会会费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律师协会会费:

一、个人会员年度会费分二个档次收取:执业三年以内的按照1500元/人收取;执业满三年及以上的按照2500元/人收取。

二、团体会员年度会费按四个档次收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1—4人的按照6000元/所收取,5—9人的按照8000元/所收取,10—15人的按照10000元/所收取,16人及以上的按照15000元/所收取。

第七十条 本会负责收缴会员会费,依规向上级律师协会缴纳会费。会费收缴方式、减免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七十一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年度考核前交纳会费。

第七十二条  本会会费用途:

(一)上缴上级律师协会会费;

(二)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监事会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等各种工作会议;

(三)开展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

(四)本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五)开展律师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六)进行律师行业宣传;

(七)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和处理投诉工作;

(八)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培训和出版书刊;

(九)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

(十)会员福利事业和文体活动;

(十一)秘书处办公经费及人员薪酬支出;

(十二)党的建设工作;

(十二)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七十三条  会费收支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十四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者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七十六条 本会应当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算、决算,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同时接受湛江市司法局和湛江市民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七条 本会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律师代表大会通过,报湛江市司法局审查批准,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湛江市司法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条 本会经湛江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特邀会员,具体规定另行制

定。

第八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秘书长名单报湛江市司法局及广东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日”指“工作日”。

第八十五条 依照本章程召开的会议形式包括现场会议、电视电话会议、网络会议及其他通讯形式会议等。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自湛江市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报广东省律师协会、湛江市司法局和湛江市民政局备案。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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